(2016)吉028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张文敬与胡凤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敬,胡凤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敬,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胡凤国,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张文敬与被执行人胡凤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