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珍周某某,刘建义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422号原告:周凤珍周某某,男,195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塞县镰刀湾乡刘河行政村柳树台村019号。被告:刘建义刘某某,男,42岁,汉族,住靖边县杨米涧乡柳树台子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珍周某某与被告刘建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珍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珍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彦弼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新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