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华山与胡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山,胡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7民初742号原告刘华山,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星子县。被告胡彬彬,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星子县。原告刘华山诉被告胡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刘华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刘华山负担。审判长 付小金审判员 胡文武审判员 徐宝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菲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