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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执4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华瓯大酒店,李芳芳,曾洪伟,李帮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执4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6816366-2。负责人:陈渊默,该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组织机构代码55286172-2。法定代表人:李芳芳。被执行人: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组织机构代码:79645195-7。法定代表人:李绍同。被执行人:苍南县华瓯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组织机构代码:71767657-7。法定代表人:李帮霭。被执行人:李芳芳,女,汉族,1987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曾洪伟,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李帮霭,男,汉族,1959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州仲裁委员会(2016)榕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华瓯大酒店、李芳芳、曾洪伟、李帮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其他费用,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华瓯大酒店、李芳芳、曾洪伟、李帮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苍南县华能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苍南县华瓯大酒店、李芳芳、曾洪伟、李帮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一、房产方面:1、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城东工业功能区三期松阳路以西房产;2、被执行人苍南县华瓯大酒店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环河南路133号房产;3、被执行人李芳芳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1幢204室、1幢1103室、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三单元102室房产;4、被执行人李帮霭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蔡家街283号一层、蔡家街285号一层、蔡家街287号一层、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一单元101室、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一单元102室房产。二、土地方面:1、被执行人温州振华钢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城东工业功能区三期松阳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2、被执行人苍南县华瓯大酒店名下有坐��于龙港镇环河南路133号的土地使用权;3、被执行人李芳芳名下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置信城市花园1幢204室、1幢1103室、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三单元102室的土地使用权;4、李帮霭名下有坐落于龙港镇蔡家街275-287号502室、蔡家街283号一层、蔡家街285号一层、蔡家街287号一层、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一单元102室、龙港镇蔡家西街57-69号503室、龙港镇蔡家西街57-69号601室、龙港镇蔡家西街65号、龙港镇蔡家西街57-69号602室、龙港镇蔡家西街57-69号401、蔡家街57-69号201室、蔡家街57-69号403室、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一单元101室、龙港镇金钗街安福公寓B幢一单元102室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进行查封,但上述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发现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执4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寿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