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时煊博与被执行人时伟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XX,时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时XX,男。法定代理人徐X,女。被执行人时X,男。申请人时XX与被执行人时X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2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时XX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时X支付抚养费,执行标的387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对被执行人时X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时X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通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徐X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时X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时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3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田伊原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