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住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中山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公司董事长。关于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申请执行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指定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胜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进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