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字第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兰芬与被执行人徐晓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第1655号申请执行人李兰芬,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被执行人徐晓津,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兰芬与被执行人徐晓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晓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陈 芮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