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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77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肖海林与陈金林、郑小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林,陈金林,郑小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7792号之三原告:肖海林,男,汉族,1991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林杰,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郑小娜,女,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告肖海林诉被告陈金林、郑小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肖海林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伍雄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清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