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2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916号原告:张某,男。被告:杨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张某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及公司地址均无法送达,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准确的地址,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杨某其他准确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送达准确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退还给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远红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