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科昌与胡传刚、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科昌,胡传刚,邹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3448号原告:孙科昌,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传刚,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邹强,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明光市。案外人:周春燕,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科昌诉被告胡传刚、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科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邹强位于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3号两间门面房和明光市龙山路9号一套住房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案外人周春燕提供自有的权证号为皖(2015)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001266号,坐落于明光市池河大道159号慧景明郡1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为原告孙科昌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科昌对被告邹强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邹强位于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3号两间门面房和明光市龙山路9号一套住房予以查封。对权利人周春燕的坐落于明光市池河大道159号慧景明郡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