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22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李仁远、彭天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仁远,彭天科,彭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李仁远,男,1966年10月28日,汉族,万载县人,住万载县。被执行人彭天科,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彭建文,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远与彭建文、彭天科、彭建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彭天科、彭建文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启明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吕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