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孟庆云、孟洋、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孟庆云,孟洋,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行长。被执行人孟庆云。被执行人孟洋。被执行人张宏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孟庆云、孟洋、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