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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孟庆云、孟洋、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孟庆云,孟洋,张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小民,行长。被执行人孟庆云。被执行人孟洋。被执行人张宏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德县支行与孟庆云、孟洋、张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