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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波与郭庆瑞、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波,郭庆瑞,袁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023号原告孙波,男,汉族,1985年8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郭庆瑞,男,汉族,1988年4月出生,陕西省人。原告袁帅,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波诉被告郭庆瑞、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原告孙波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难以送达,致使本院因被告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雨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