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聚乐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湖民初字第3221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对厦门东华海天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海天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聚乐建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湖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判决中,存在部分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第七页正文倒数第十行“2181.43元使用费”变更为“22181.43元使用费”。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