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刘耀双与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双,刘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3674号原告刘耀双,现住扶余市。被告刘玉龙,41岁,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双诉被告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耀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