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执恢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578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大连铭伯汽车修配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大连市中院将对被执行人所有厂房进行拍卖,本院已下截留手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终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