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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小坤与被执行人单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坤,单峰,张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655号申请人:周小坤,女,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单峰,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银仙,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坤与被执行人单峰、张银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执字1655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建生审判员  刘士文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黄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