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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02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巨梅与孙晓玲、郭天贵、锡林浩特市尊贵汽车用品轮胎超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巨梅,孙晓玲,郭天贵,锡林浩特市尊贵汽车用品轮胎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356号申请执行人:王巨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孙晓玲,女,汉族。被执行人:郭天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尊贵汽车用品轮胎超市。经营者郭天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巨梅与孙晓玲、郭天贵、锡林浩特市尊贵汽车用品轮胎超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巨梅于2016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尊贵汽车用品轮胎超市、被执行人郭天贵给付欠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孙晓玲对其中3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民终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艳冬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