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406号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卢某某,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某某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