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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秀芝、廖春锴与赵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芝,廖春锴,赵洪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745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芝,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光明山镇松林村万福屯**号。申请执行人:廖春锴,男,1993年9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光明山镇松林村万福屯**号。被执行人:赵洪生,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光明山镇财主房村前王屯***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芝、廖春锴与被执行人赵洪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秀芝、廖春锴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于2016年4月20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110867.8元及利息、执行费158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德财产进行了土地、房产、车辆、存款查询并于同年5月20日另案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