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行审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武汉市蔡甸区环境保护局与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4行审2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周社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龚永诗,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太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申请执行人未正确履行听证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及相关内容,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汉市蔡甸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蔡土资规罚(2015)01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不准予强制执行。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邱佑勇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桂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