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039号原告:胡某,女,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王某,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某与被告刘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胡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某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