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6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某龙与慕某、杨某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龙,慕某,杨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68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被执行人:慕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王土楼被执行人:杨某林,男,汉族,198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王土楼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5)涡执字第0068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林银行存款4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刘某龙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林银行存款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某林银行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 记 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