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牟保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牟保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493号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尚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牟保磊。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香河县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诉讼保全费2450元,共计27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