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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6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灿辉与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灿辉,谭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6975号原告程灿辉,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翔,广东德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灿,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灿辉诉被告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灿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9598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原告的财产保全金额20959804元提供担保,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灿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9598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