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劲霸,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65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组织机构代码55876687-3。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经营者林清义,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溪头社区深宝溪集贸市场(一楼),组织机构代码L15040796。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6535830、6876252、6786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钱包,销毁全部侵权商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二、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三、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一、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第6786252号“K-BOXING”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8类(包括钱包、书包等),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系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二、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情况:(2015)粤江江海第006426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7月20日,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宝溪综合市场的“理家购物广场”(店内悬挂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显示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江路溪头社区深宝溪集贸市场(一楼)”购买两个钱包,并当场取得票据一张。三、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标的具体商品:钱包的正面标识与第6535830号商标一致,上边印的英文标识与第6786252号商标近似,打开钱包在钱包的标识,跟第6786249号商标近似。钱包里面有一个卡片,写着皮具保养及须知,上面印压有英文及图形的标识,跟第6786249号商标近似,在钱包的内里印有的英文及图形标识跟第6786249号商标近似。四、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钱包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五、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构成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六、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七、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的违法所得:原告未举证,请求在法定标准内赔偿。八、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公证费人民币550元、购买钱包花费人民币179元。判决结果原告依法享有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第6786252号“K-BOXING”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销售的钱包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销售该钱包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遭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1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535830号“”、第6786249号“”、第6786252号“K-BOXI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理家商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彤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