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碧贞与林爱玉、林乃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贞,林爱玉,林乃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陈碧贞,女,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爱玉,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乃云,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碧贞与被执行人林爱玉、林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江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2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碧贞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归还代垫案件受理费2467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经执行,我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林乃云所有的座落于连江县单元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但一时难以执行变现。因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122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增忠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凌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