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卢洪亮与李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亮,李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1868号原告:卢洪亮,男,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瑞,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兰,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卢洪亮诉被告李建兰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高州市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卢洪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兴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洪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9元,由原告卢洪亮负担。审判员 莫华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丽珍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