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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91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1981年9月3日生,晋州市。被告杜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10月17日生,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