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杜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919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1981年9月3日生,晋州市。被告杜某,男,汉族,农民,1984年10月17日生,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