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109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XX斌与唐银、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斌,唐银,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09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XX斌,男,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唐银,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唐银,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2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XX斌申请强制执行唐银、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银、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条件,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624424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唐银、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书记员 张 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