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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维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6刑初244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航,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范县辛庄镇李桥村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艳、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李维航醉酒后驾驶豫J×××××奇瑞牌小型轿车至范县辛庄镇大王庄路口处,与一辆拖拉机发生摩擦,后被范县公安局交警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维航血乙醇含量为98.4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维航的照片、户籍证明及王某对其的辨认笔录,查获经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抽血时的视频资料,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查获时的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李维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维航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理。根据李维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维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所判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