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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56号李建文:你因诉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汴行终字第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作为鉴定意见的分户报告单和室内装修估价结果已依法留置送达,而你并未申请对上述报告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该报告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此为主要证据进行裁决,事实清楚。至于早于拆迁许可证2天委托评估机构的问题,可视为程序瑕疵,不成为撤销行政裁决的法定理由。你所反映的评估程序遗漏财产的问题,经行政机关重新委托评估,已成为此次行政裁决的证据之一,也不能成为撤销行政裁决的理由。原一、二审判决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