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陈江河,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国维,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环,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毅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