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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80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外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徐克斌,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新丝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站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翟田武,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履行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二、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富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违约金、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学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继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