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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路明与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军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路明,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路明,男,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199-7。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军,男,1971年8月21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廊万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196070-6。法定代表人徐国发,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路明与被执行人铸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军、河北汇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执行工作实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后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忠磊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