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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小娟与张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娟,张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24民初3967号原告:陈小娟,女,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张宏,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51905660F),住新昌县七星街道梅园新村5幢2-2、2-3、2-5。主要负责人:石煜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娟诉被告张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陈小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小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章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