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16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全球通光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第三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全球X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第X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1674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全球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彬,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第某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兵。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全球X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第X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全球X光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第X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全球X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第X仓电子商务平台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元,保全费人民币1923.65元,合计人民币4678.65元,由原告深圳市全球X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宁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