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186号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薛家村。法定代表人:秦珺,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冬华,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明珠开发区力王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雄,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伟。系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展豪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计1683.5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053.5元,由被告河源市力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