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盱眙天胜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朱永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天胜装饰材料经营部,朱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天胜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部业主廖杰。被执行人朱永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盱眙天胜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朱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股权登记、国土登记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所有的的不动产权证号为13盱城字第XXX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在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银行的存款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朱永辉现长期在外,无法查找,其已被本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晓燕审判员 孙智勇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