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35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被执行人孙某乙。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孙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埠柳镇不夜村的房屋[土地证登记在孙某某名下,地号为0×××5]归孙某甲所有。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