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郝厚杰与郝宝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厚杰,郝宝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4民初3506号原告郝厚杰,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人,住河间市。被告郝宝欢,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郝厚杰与被告郝宝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厚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宝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依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地提供劳务。工程施工完成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20000元,因被告资金紧张,未及时结算工资,由被告在2016年1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款凭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被告分文未给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郝宝欢未向本院提交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揽的工地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被告在2016年1月3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郝宝欢欠郝厚杰20000元整。贰万元整。郝宝欢2016年1月31号。该笔欠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审理焦点是被告郝宝欢是否欠原告郝厚杰工资款20000元。通过庭审,原告提交了被告搭具的欠条一张,所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郝宝欢在收到本院的应诉手续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宝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郝厚杰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用150元由被告郝宝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