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恢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洪勇与张道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王洪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张道晶、张道磊、曲传刚(2016)鲁0684执恢380号申请人王洪勇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张道晶、张道磊、曲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共计37000元及利息16282.31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7月14日,案件受理费1132元,执行费88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0日,申请人王洪勇与被执行人张道晶、张道磊、曲传刚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作结案处理。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0684执恢380号王洪勇申请执行张道晶、张道磊、曲传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