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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兴某、兴某某、兴某、郭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兴某,兴某某,郭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1121号原告:郑某某,男,19XX年4月11日生,满族,住开原市某某镇。被告:兴某,男,19XX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某某街。被告:兴某某,女,19XX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某某街。被告:兴某,男,19XX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被告:郭某某,女,19XX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兴某、兴某某、兴某、郭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韩立国人民陪审员  文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开慧—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