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郑美德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郑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2号。被执行人郑美德,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述当事人间信用卡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232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