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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黄威赌博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威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刑初203号公诉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威,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某某居委会某路某号,住临湘市某某街某某花园小区。2015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威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日和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黄威先后两次组织刘某、李某某、“火山”、“星阿”等人在临湘市西正街“五彩今天酒店”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威从中抽头渔利10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黄威组织刘某、李某某、“火山”、“星阿”在临湘市西正街“五彩今天酒店”511房间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威从中抽头渔利4500元。2、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黄威组织刘某、“火山”、“星阿”在临湘市西正街“五彩今天酒店”701房间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黄威从中抽头渔利580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威在本案审理中,已缴纳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线索来源、到案经过、结账单、通话记录,证人刘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威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威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威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责令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黄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