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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4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徐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徐志国,茹秀梅,刘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4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山推大厦2楼。负责人张云中,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敏敏,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志国,男,1981年8月5日出���,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茹秀梅,女,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刘宁,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7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贵梅代理审判员  史海洋代理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