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于文海与李亚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海,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海,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40号楼。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05-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海与被执行人李亚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