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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孝华与林恢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孝华,林恢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孝华,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孝生,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恢连,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天华,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孝华因与被上诉人林恢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孝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彭 箭代理审判员  陈利国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