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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司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司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322刑初105号 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司胜,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农民。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司胜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淑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司胜驾驶租赁并事先安装“伪基站”设备的湘AQOP**小轿车从湖南双峰县出发,途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宝鸡等地,向不特定人群发送银行卡积分兑换现金礼包的诈骗短信46486条,引诱被害人登陆李某甲(另处)设置的“钓鱼”网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935元。期间又按其他上线(另处)要求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办理信用卡和代办假证的垃圾短信43620条,造成39008人次的正常用户每人次断网8-10秒,非法所得共计22900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司胜驾车发送诈骗、垃圾短信行至凤翔县东大街时被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发送短信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司胜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司胜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司胜驾驶租赁并事先安装“伪基站”设备的湘AQOP**小轿车从湖南双峰县出发,途经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宝鸡等地,向不特定人群发送银行卡积分兑换现金礼包的诈骗短信46486条,引诱被害人登陆李某甲(另处)设置的“钓鱼”网站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935元。期间又按其他上线(另处)要求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办理信用卡和代办假证的垃圾短信43620条,造成39008人次的正常用户每人次断网8-10秒,非法所得共计22900元,2016年3月31日,被告人李司胜驾车发送诈骗、垃圾短信行至凤翔县东大街时被凤翔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及侦查破经过。 2、伪基站设备一台,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农行卡一张,证实被告人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工具。 3、伪基站短信危害清册,证实被告人李司胜于2016年3月31日7时05分至14时10分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造成5989个小区,39008户移动用户断网。 4、提取笔录、短信及照片,证实2016年4月1日14时20分公安人员提取了被害人刘某某收到的诈骗短信截屏。 2016年4月1日10时50分公安人员提取了被害人侯某某收到的诈骗短信截屏。 2016年3月31日14时10分公安人员提取了被告人李司胜为实施犯罪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一台、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OPPO手机截屏图片3张。 2016年3月31日17时45分公安人员提取了被告人李司胜过路费票据54张。 2016年5月5日15时00分公安人员提取了被告人李司胜驾驶车辆GPS记录的行走轨迹并截屏。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5月11日14时00分在公安人员的主持下被告人李司胜经混杂辨认,指认出同案犯李某甲。 6、陕西省无线电监测站No:0019/2016《检测报告》,证实查获的李司胜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名称为“小区短信群发器”经检测该设备①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日期;②被检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但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③被检设备其发射频率范围为935-960MHz,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确定的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所使用的2GGSM业务同频,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的公众通信业务极易造成干扰,其性质属于非法设台;④被测设备会仿真GSM移动通信无线基站,利用移动网络系统网号(MNC)、频率资源等,伪装成移动基站的邻区,在信息获取点采用大功率的无线信号发射,强迫用户终端(手机)在仿真信号基站信号中进行登记而造成网络拥塞从而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造成正常通信中断,或将垃圾短信、诈骗短信等发送到用户终端(手机),危害后果严重。 7、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上线李某甲给被告人李司胜汇款记录及李司胜支取情况。 8、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明细清单,证实被害人刘某某银行卡被骗4935元的情况。 9、公安云搜信息系统截屏,证实被告人李司胜驾驶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及住宿信息。 1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支行证明,证实2016年1月1日至4月28日工商银行未通过95588发布以下短信即“尊敬的用户:您在我行信用积分已满一万,现可兑换788元现金大礼包,请登录:gsjfcd.com及时兑换,逾期清零[工商银行]”。我行也未开展积分兑换活动。中国工商银行网址为: 11、租车合同、租车单,证实被告人李司胜于2016年2月23日租用双峰县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湘AQOP**的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在中国移动宝鸡分公司网络部工作,公司有一个专门检测影响移动通讯的检测平台,一旦出现干扰信号,平台就会报警,2016年3月31日早上7时左右,通过伪基站检测平台,发现宝鸡市经二路附近出现异常干扰信号,产生大量的垃圾信息及数据,导致公司设在附近的移动通讯基站暂时性失去功能,附近移动用户短时间通讯中断,公司立即在此区域展开排查。随后,技术人员发现干扰信号开始移动,在经二路、金台大道等市区繁华路段活动。后向凤翔县移动,公司随即派技术人员开始追踪伪基站发出的干扰信号,12时左右公司技术人员在凤翔县凤凰十字处确定了发送干扰信号的湘AQOP**尼桑阳光牌轿车,报警后,民警在凤翔县东大街将嫌疑人抓获。 13、被害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1日早上,其在宝鸡市新建路办事,手机收到一条95588发来的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在我行信用积分已满一万分,现可兑换788元现金大礼包,请登录:gsjfcd.com及时兑换,逾期清零[工商银行]”的信息。收到信息后,其就回了凤翔,在回凤翔途中其在班车上对发来的信息信以为真就将短信的链接打开,打开后显示工商银行界面,提示要兑换积分必须填写本人的工决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其按要求填写,完成验证后,手机短信提示其卡上4935元被转走。 14、被害人侯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31日其自己经营的鞋店收到95588发来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您在我行信用积分已满一万分,现可兑换788元现金大礼包,请登录:gsjfcd.com及时兑换,逾期清零[工商银行]”的信息,收到信息后,其到工商行查询,工商行工作人员告知其是诈骗短信。 15、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其在湖南双峰县经营某某租赁公司,2016年2月23日一个名叫李司胜的人,在其妻子手里租赁其公司一辆号牌为湘AQOP**的东风日产轿车,租赁费每月5500元, 2016年3月20日租车时间快到了其给李司胜打电话,李司胜说续租一月,会叫人把租金送来的,2016年3月23日李司胜叫一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交了6000元现金。2016年4月李司胜的律师给其打电话说车被凤翔县公安局扣押了,让其到凤翔县公安局开车。 16、被告人李司胜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指控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发送诈骗短信46486条,实施诈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司胜在诈骗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司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 二、被告人李司胜实施犯罪所使用的伪基站设备一台、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下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蒲鹏飞 人民陪审员  杜启科 人民陪审员  吕志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包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