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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姚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2XXXX。法定代表人魏成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向楠,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姚卫东,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姚卫东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顺执字第4809号5860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10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行为义务。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但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为由,表示不予代为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定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申请执行人以不具备代为履行能力为由,表示不予代为履行。至此,本案的执行工作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401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具备代为履行能力时,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亢亚申审判员  何保杰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美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